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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派遣

    劳务协议

    发布日期 : 2015-12-30     作者 :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     来源 : www.shhqrc.com
    核心提示:劳务协议

    人才(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288号205室

    法人代表: 吴孙林

    联系人:黄新生 电话:64416260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原则下,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才或劳务派遣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l、甲方承诺

    1.1、甲方为持有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的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人才或劳务派遣的服务,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操作相关业务。

    1.2、甲方按照乙方所出具盖有乙方单位公章的《录用上岗通知书》的要求,派遣相关人员到乙方处从事服务工作.

    1.3、甲方将按招聘录用的流程,负责做好派遣员工的前期手续办理和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造册附为本协议附件。

    1.4、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所派遣的人才或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办理用工和社保缴纳等相关手续。

    1.5、凡甲方所派遣的有关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事项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司法的法律责任,乙方协助甲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诺

    2.1、乙方应依本协议约定,根据甲方所派遣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技能的等级、服务时间及具体工作量等,确定劳务费用的标准。(最低工资的标准应符合本市或工作所在地的工资政策的相关规定).

    2.2、乙方须为甲方所派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安全措施、劳防用品等。

    2.3、乙方应依具体服务要求,对甲方所派遣之人员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安全知识及与岗位要求相关的教育。

    2.4、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或随意调整甲方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并支持甲方做好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的跟踪了解。

    3、双方工作协调

    3.1、乙方可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及服务基本要求对甲方派遣的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并签订《岗位协议书》。甲方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敦促派遣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要求,服从乙方行使的管理职责。

    3.2、对甲方所派遣的有关人员不能完成乙方《岗位协议书》所指定的工作内容,或不遵守乙方规章制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后,乙方可出具书面的通知书要求将人员退还给甲方,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处理.

    3.3、因派遣人员个人行为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由乙方根据行为性质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由行为个人承担.

    3.4、派遣人员在乙方处发生工伤事故,相关事务处理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应积极配合。

    3.5、派遣人员本人提出岗位不适应要求调整的,经乙方同意可对有关人员服务岗位作适当调整,如调整后仍不能适应的,乙方可将人员退还给甲方安排。

    3.6、乙方有权查阅、审核甲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社保保险费用公积金的交付情况,甲方不得拒绝或隐瞒。

    4、劳务人员退回

    4.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退回派遣人员外,遇以下情况,乙方可将甲方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1) 本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2) 因乙方经营内容变动,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不再需要派遣人员的,乙方须提前四十天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甲方派遣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

    (3) 甲方派遣人员在乙方服务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5、有关费用支付

    5.1、乙方按甲方派遣人数支付派遣人员每月的基本工资或根据约定

    由乙方直接发放(视为甲方发放)。

    5.2、乙方按国家政策的规定承担甲方派遣的人员缴纳社保三金和公积金,并在法定上缴日前支付给甲方代缴。

    5.3、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残疾人基金,按社保缴纳基金的1.6%支付给甲方代缴。

    5.4、乙方按甲方派遣的实际人员数向甲方支付每人 元/月的服务管理费.

    5.5乙方在甲方派遣人员到岗后的下个月 日前(含5日),及时将社保费和服务管理费划入甲方的指定帐户,代发工资的须在工资发放日的前五天将相关款项划入.

    5.6 为确保社保或综合保险费的缴纳,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已向乙方派遣人员时,乙方需预付一个月的相关费用. 预付款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协议终止前抵扣清算.

    5.6 费用支付总额以每月底双方确认后的(费用结算清单)为准.

    6、其他条款

    6.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协议条款予修改和补充,修改或补充之条款应以书面形式列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如与协议条款规定相冲突的,以附件为有效条款。

    6.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依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6.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7、协议终止和经济补偿

    7.1、本协议期满前四十日内如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到期终止,则本协议到期终止(如甲方派遣员工合同期未到期的本协议将自动延续至员工合同到期日)。

    7.2、因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并协商不成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权利方应提前四十天书面告之违约方,违约方五天内无回复的视其为默许,终止即告生效。

    7.3、在协议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将根据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偿, 补偿金额为月各项费用的30%.

    7.4、本协议未规定之内容,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双方确认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对双方均具终局并具法律执行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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