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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派遣

    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 2014-12-30     作者 :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     来源 : www.shhqrc.com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

    甲 方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吴孙林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288号205室 住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64416260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 月,

    (本合同有效期与上岗合同期一致)。

    2、乙方同意其试用期在用工单位执行,接受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的试用期评估。

    3、乙方试用期内经用工单位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的,甲方在告知和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

    1、甲方将乙方安排到 ,担任 工作。乙方确认能胜任该工作并按岗位合同要求履行(见附件) )。

    2、乙方的岗位实行的是: 工时制度。

    第三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以及派往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操作安全守则。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诚实诚信、服从管理。

    3、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接受了甲方的职业指导,充分了解并同意自觉遵守甲方和派往单位的现有的和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愿意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

    4、乙方在工作中涉及到派往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乙方向甲方和派往单位承诺,在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5、乙方在派往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为甲方和派往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的兼职劳动和服务。

    6、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用工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和惩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劳动报酬与社会福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基本工资为RMB 元/月,其他补贴RMB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RMB 元/月。用工单位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地调整乙方工资。

    2、乙方的工资和其他福利费用由甲方或由用工单位代为直接发放。

    3、乙方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时制度和具体工作作息时间,包括合理安排加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乙方的加班和病假等工资的支付按用工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无标准的按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甲方每月 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视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

    5、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定休假的规定,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

    6、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与福利,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外来人员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金)。

    7、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其他补贴待遇: 。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和派往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及用工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完成原工作要求的。

    (6) 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

    (7)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而无能力安排乙方的。

    (8)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解除合同情况出现的。

    (9) 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补偿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2) 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4) 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30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5)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解除合同情况出现的。

    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乙任何一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或用工单位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以下情况出现合同终止期限顺延: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

    (1)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4)乙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不告而别三日及以上的,甲方将视乙方为主动离职或按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离职约定

    无论何种原因,使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按照甲方和派往单位的规定做好移交工作,乙方按规定的离职程序办妥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甲方办理退工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此产生对甲方、派往单位或乙方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甲方可依据第八条第(三)款所作约定向乙方索赔。

    第八条:经济补偿约定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2、乙方在派往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派往单位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派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派往单位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一方的连带责任,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3、合同提前解除的具体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乙方从应聘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岗位开始至离职之前,乙方承诺向甲方和派往单位提供或更新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乙方提供或更新了虚假信息,对甲方或派往单位的管理工作带来影响或引发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或不告而别七日以上的,甲方将视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将以乙方的末月工资作为赔偿。

    第九条:补充条款

    甲方和用工单位需要与乙方约定服务期、岗位履行责任协议以及其他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由甲乙双方自行调解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以及派往单位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如接到用工通知,且于通知用工报到之日起,无故未到所派往的用工单位报到上岗,甲方将视乙方主动离职,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签字:

    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时间: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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