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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调整的通知
关于本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调整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调整到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调整到17元。
需要说明的是: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关于本市2014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费用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通知,2014年4月1日起社保各项费用下限明细如下:
一、沪籍城镇人员 最低基数: 3022
城保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元) 项目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养老 21% 634.7 8% 241.8 医疗 11% 332.5 2% 60.5 失业 1.5% 45.4 0.5% 15.2 生育 1.0% 30.3 工伤 0.5% 15.2 残保 1.6% 48.4 小计 36.6% 1,106.5 10.5% 317.5 1,424.00 二、外地来沪人员 基数为: 2770
1、城镇户口按沪籍城镇人员社保标准执行。
2、农村户口人员可执行过渡期的规定参保缴费。
城保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计(元) 项目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养老 21% 581.7 8% 221.6 医疗 6% 166.2 1% 27.7 工伤 0.5% 13.9 残保 1.6% 48.4 小计 29.1% 810.2 9% 249.3 1,059.50 注: 请各有单位注意,自4月1日起往来社保费用结算将按此通知执行。
个人支付社保个人部分后,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820元。
三、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1620 (公积金基数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
个人缴7% 113 单位缴7% 113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