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上海后勤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
地 址: | 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288号205室 |
邮 箱: | 200011 |
电 话: | 021-64416260 |
传 真: | 021-64416260 |
邮 箱: | shhqrc@163.com |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本市于7月1日起实施。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推进本市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后,本市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了统一的平台,有助于实现人口的流动性、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将本人曾经参加过的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也可将本人曾经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本市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参加过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衔接。本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2014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本人到龄时,凡在职工养老保险申领养老金的,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另外,本市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了城乡居保。为此,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